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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6-01-20点击数:


 各部门(单位):

现将《宿迁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迁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




                                                        宿迁学院

                                                      2015年12月29日



                    

                          宿迁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职务聘评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政策。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门机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评议、评审、聘任、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宿迁学院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统筹安排各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并预留一定数额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评聘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学科评议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监督小组,各学院(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小组,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第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学历、资历、教学、科研业绩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八条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组成及职责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由教务处牵头组建,报校领导审批,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定申报人员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提出综合考核意见。

第九条 学科评议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我校教学单位设置、学科性质、个人申报学科类别等情况,组建相应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相关学科专家库中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查、面试答辩,同时对申报人员的知识结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评议,确定评议结果。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方可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根据评聘对象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会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1-2名,从评聘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7人。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确定评聘意见。评聘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监督小组组成及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申报人员公示期间的异议和投诉。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小组组成及职责

各学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小组,由学院(部)部分党政领导及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各学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小组根据省、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推荐。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如下:

(一)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所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结合学校岗位聘任实际情况,分学科专业确定并公布当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所有岗位数额须在评聘前进行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通知,申报人员对照任职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宿迁学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申报人员的各类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申报前一年的12月31日。

(三)资格初审

各单位根据省、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继续教育情况、学历、资历等进行初审,将结果报人事处。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审核后,人事处将符合申报资格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符合申报资格人员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认真填写评审表、情况简表。

(四)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均须送同行专家鉴定。申报人员须按照外审材料要求,提交同行专家鉴定材料。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按照送审原则,申报副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送校外2名以上正高职专家盲审,申报正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送校外3名以上正高职专家盲审。专家鉴定结果均为“已达到”方可申报。申报者个人不得指定送审学校或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五)公开述职、民意测验

各单位负责组织公开展示个人申报的成果材料,申报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汇报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岗位业务工作)和科研业绩等。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各单位组织民意测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参加民意测验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同意人数达70%以上者方可申报。

对于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需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业绩民主测评,测评范围为所在单位和服务对象代表,测评人数不得少于15人,优良率达70%以上者方可申报。

(六)单位评议、推荐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议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推荐,及时公示申报人员材料和评议推荐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当年申报名额。人数较少的单位,评议小组可在总(支)部范围内组建。

(七)资格审查、材料整理

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资格审查小组对推荐人选的教学、科研、管理业绩、考核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具体分工如下:

教务处负责审查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教研教改成果、教学综合考核等级等。主要审核教学内容、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研教改等内容。

科技处负责审查申报人员的论文论著、科研项目成果等。主要审核论文的期刊级别,论著中本人承担角色,科研项目成果的来源、类别、级别、本人承担的角色等内容。

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小组须严把材料审核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流水式审核”办法,即每位审核人员负责一个或几个项目的审核工作,做到同一项目审核标准一致。审核结束后,审查小组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整理,确保申报材料书写规范、内容真实。对审核结果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到学院评聘环节。

(八)评聘材料公示

人事处对申报人员的情况简表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分类整理后面向全校教职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学科组评议并公示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在充分尊重、考虑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基础上,严格按照“宿迁学院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全面评议。经无记名投票,在学校规定的推荐指标内进行差额评议,确定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并公示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在学科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评聘。评聘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一)整理材料上报、批复发文

省教育厅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主管部门评审结果批复公布后,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评聘条件和政策,严把审核关,凡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政策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或材料审核不严的部门,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聘评委本人或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涉及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各级评聘机构及其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能执行政策规定,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审机构及成员,视情节采取限期纠正、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各个环节的公示期内,如有人民来信,将根据《江苏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责成评聘监督小组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替补申报。在学校评聘工作结束之前,对非公示期间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在学校评聘工作结束后,按照《规程》再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构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未出席评聘会或中途离会而未参加评聘议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聘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表,组长应当在评审表上签章。对评聘未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一条 召开各类评聘会议时,除参加评委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